日前,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共同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指导意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实施办法》,通过优化区域执法协作方式,强化区域执法协同力量,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 示范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的部署和要求,紧扣标准适用、信息共享、异地协作等重点环节,推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积极寻求示范区执法协同最大公约数。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标准协同 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推进技术标准、执法流程、文书样本和裁量基准等一体化建设。两区一县各行政执法部门逐级梳理本领域内现有执法标准(含自由裁量标准、行业监管标准等)及达成一致事项,结合前期实践经验,逐步实现示范区内行政执法适用标准统一。 衔接畅通 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案件管辖移送、争议解决、证据互认、责任承担等基本规则。对异地调查办理案件,充分发挥协作地和办案地各自优势,有效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监管联动 坚持统一谋划、统一发布、统一时间、统一力量、统一查处、统一裁量,针对重点领域或行业,跨部门、跨区域调动专业力量,组织开展区域统一联合执法。 数字赋能 推动行政执法系统及工作平台运用对接,实现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实时交换,执法结果互通。开发示范区执法司法跨域协作应用系统,探索三地线上案卷互评模式,推动行政执法协同常态化,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信息互联互通。 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建立,将推动示范区行政执法一体化,也将为示范区司法协同、立法协同提供新思路,拓展新视野,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推动区域执法协作迈向更高层次。 长三角示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