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破产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有权主动提出破产还债的申请。因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还债诚意,可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故在破产法发展进程中,对自愿破产的偾务人曾给予一定优惠待遇。现代国家大多对破产人采取余债免责主义,所以,无力清偿的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也可得到解决重债、免受讼累,摆困境,以图再起的利益。许多国家为防止债务人隐瞒破产状况,致使债务继续膨胀,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偾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必须主动申请破产,对违反此义务者则给予处罚。如法国1967年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联邦德国1877年破产法规定,公司在无力清偿债务时应主动申请破产。此类规定在债务人为仅以财产作清偿保证的资合法人时尤为必要。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证明材料。
什么是自愿破产
自愿破产应当提供各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信息,说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状况及所欠债总额。新《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自愿启动的破产程序,必须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这是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地政府和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需要作出的重要规定。
自愿破产的发展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破产”对债务人而言不仅意味着倾家荡产,而且更意味着他政治生命、社会生命乃至自然生命的消灭。不仅如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其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仍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一经有可能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破产有罪观和破产不免责主义的反映。这种状况尽管到罗马后期有所改变,但到“黑暗的中世纪”,它又沉渣再泛,笼罩于欧洲大陆直到十七世纪。在这段历史时期,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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