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丧偶之后,继续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日常生活的照顾方面提供了主要的扶助,例如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生病就医的看顾与护理。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律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享有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