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君安医院超范围执业、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000元。 长春君安医院C型臂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整。 来源: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谢谢 本期编辑:曦曦 值班主任:张彦梅 审阅:祝子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