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殷本纪》: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尊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 纵观中国上下五千年,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对我国的发展影响极为深广。从周代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统治等级和庶人、工、商、皂等被统治等级到清代的公、侯、伯、子、男的官级,无不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普通老百姓可能因为提到了避讳的名字或者不小心冲撞了当时的贵族就会被抓进牢里。朝廷官员除了要认真当差外,还得会察言观色,正所谓伴君如伴虎,若是惹恼了皇帝,轻者丢了乌纱帽,断送了自己的前途,重者株连九族,祸及家人。 抄家、流放看似保全了性命,实则是对犯人精神和身体的长期折磨,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囚犯们几乎谈之色变,甚至有很多囚犯宁可选择死亡也不愿接受流放。 古代交通不发达,流放意味着长途跋涉,犯人身上带着枷锁,行动不便,痛苦难当。而严苛的流放制度又会遵循南人发北,北人发南的原则,将北方的犯人流放至南方的烟瘴疠气之地,将南方的犯人流放至北方的苦寒荒蛮之地,以体现其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这对于曾经衣食无忧的达官显贵们无疑是生不如死。 在漫长的流放之路中,犯人要面对难以预测的自然灾害和日复一日的痛苦烦闷,有时候还不得不忍受衙役的身心折磨。这样晓行夜宿、旅途颠簸的日子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的,著名史学家宋濂就在流放茂州的途中,因年事已高、积劳成疾,于夔州(今重庆奉节)不幸病逝。 而同样是这样的环境,还要往返数千里,这份差事却是衙役们眼中的香饽饽,若押送的是女囚,更是争先恐后地抢着。 虽不用同囚犯一般戴着沉重的枷锁,但负责押送的衙役也要风餐露宿,千里奔波,其中的艰苦可想而知。尤其是唐律中针对女性的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的相关条例,明确指出女性犯法比一般犯人罪加三等,意味着她们会被流放到更远的地方,这也说明了衙役们的押送时间会更久。在我们看来这实在是一件苦差事,为何就变成了抢手活儿呢?究其原因,列举有三。 其一,相较于面对颐指气使的县大人只能点头哈腰的衙役们,在囚犯面前无疑是翻身农民把歌唱。他们平时在衙门的日常工作无非是陪同县令大人审理案子或在外抓捕犯人,这需要长时间的站立或奔走,随时随地,随叫随到,以供上司驱使,少有休息时间,非常辛苦。而在押解途中,面对着沦为阶下囚的流人,虽不说一定有掌控全局的权利,但起码没有随时待命的紧张感。两相对比,押送囚犯会有更加自主的权利,有何不可。 其二,通常家境富裕的囚犯为了让自己在流放的途中少吃些苦头,会给衙役们打点一笔银两,而且往往数目不菲。若是押送女囚,其家人出手更为阔绰,以确保女囚免遭凌辱。纪晓岚在流放西藏的途中,若不是有财物傍身,也许根本到不了乌鲁木齐,更不会有后面赐环返京的机会。因此对于衙役们来说,某一次押送途中,就可能得到全家人下半辈子丰衣足食的本钱。由此可见,押送囚犯会有更多额外的收益,何乐而不为呢? 其三,相对于底层出身的衙役,从小锦衣玉食的达官贵族更不能忍受流放途中的艰苦生活,若想成功抵达流放之地,只能出资改善条件,此举受益最大的便是负责押送囚犯的衙役。用马车代替徒步,或许养尊处优的贵族们还会觉得马车颠簸,但对于平日里奔波劳碌的衙役们,衣食住行安排妥善,已是足够的安逸悠闲。相较而言,押送囚犯会有更舒适的环境,衙役们何以言拒。 康有为先生说: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两千多年的封建等级制度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往往弊大于利,等级特权被明确地写入法律极大地剥削了人民平等的权利,从官场叱咤风云的人物到身无长物的阶下囚,或许只是天子的一句话罢了,反观当下,人人平等,如此美好,足以珍惜。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刑法史》 《唐律疏议户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