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很多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都将被淘汰。有的国企被列入了混改名单,有的国企重组了,甚至还有的国企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当国有企业破产以后,欠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该如何处理?本文结合《破产法》等有关条款,为大家做简要解读,仅供参考! 一、破产企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下的部分,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按照清偿顺序,以此类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破产企业应如何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前的欠费企业:应由清算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清偿协议。之后的欠费企业,应当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 2。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为其补齐原企业及个人欠费;主管部门确实无力为其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由其个人补齐。补齐欠费之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补齐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欠缴时间的长短在试点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即:欠费每满一年不计发一个百分点),原办法按每欠费一年2的比例削减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实际个人帐户储存额据实计发;在其后6个月内补齐欠费的,可以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期间的差额部分;超过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文件依据:《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黑劳社发200793号)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1。工龄计算问题。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2。人事档案问题。原有在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应在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如果员工找到工作,应转递到职工的新单位,新单位不能保管人事档案的,应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区的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员工未及时找到工作,应转递到员工居住地所在区的档案管理部门。切勿将人事档案放在自己手里保管,更不要私自拆封人事档案。 3。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管平均工资的计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写在最后: 当企业走到破产这一步,一定是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那么欠缴职工社保费用的事,也是在所难免的。实际上,倒霉的是员工。因为从破产清偿的程序来看,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才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所以,但凡涉及到改革问题,能不走破产程序,就不要轻易尝试。否则,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企业的管理者就不再具有话语权,一切都由管理人按照法律执行。 关于破产清算的顺序是否合理,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感谢您的阅读,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赞、收藏! 我是人事通,分享人事那些事儿!欢迎关注! 2020生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