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过执法纪录片,不难发现很多案件中酒都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酒能助兴,酒能解愁,酒能活跃气氛,酒能让人乱性。。。。。。其实这些不过是人为给酒加上的属性,酒本身在那儿不动也不言,它哪知道人类世界的花样这么多,一出了什么事就把责任全推酒身上去,对酒也实在是不公平。 为解压、为娱乐甚至为谈生意,组酒局一起饮酒的事很常见。但饮酒后,人的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会减弱,因为饮酒酒精中毒死亡或者意外身死的事新闻中并不少见,同样,酒局后身亡、同桌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也不在少数。 为什么参加酒局,有人因酒身亡,同饮的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之所以说可能二字,是因为参加酒局后身亡、同饮者承担责任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便包括了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等),饮酒致死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但这不代表出现了损害后果,同饮的人就一定会需要承担责任,过错二字是不能忽视的。 那么在此类情形下,什么样的过错会导致自己作为同饮者、酒局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呢?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2020年3月,山西忻州保德县女子小梅(化名)被人在黄河某处发现,小梅已身亡,系溺水而死。 当年3月4日,小梅先应男友小王之约与弟弟小春一起逛街,后打电话叫大秋、小北等5名朋友聚餐吃饭。席间除大秋没有饮酒外,其余7人一起饮下了三箱啤酒,当晚不到9点大秋便因为有事先行离开了。 2小时后,酒局结束,除了小北因为离家近选择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门口打车,不想小梅和弟弟小春因为怎么回家的问题吵起来,男友小王见状上前劝开姐弟俩,让其他人先行回家自己陪伴小梅。 两人一起朝县外河畔方向走去,没一会儿小梅的身影便从小王视线中消失了。小王没有把小梅安全护送回家,而是自己回了家休息,没想到数天后小梅的尸体被人在黄河边发现。 小梅的父母为此悲痛万分,将小梅的男友小王和大秋、小北等同饮者全部诉至法院,以小王等人和小梅共饮、却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其过错与小梅误入黄河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小王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在于小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深夜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性应该是有一定认知的,作为同饮者,小王等人需要承担此次意外的全部责任吗? 小梅死亡是本案中客观的损害结果,而本案中小王、小北、大秋乃至小梅的父母等人都与小梅有一定关系,像父母子女、情侣这种特殊关系,需要对小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更高。 我们先从大秋说起,大秋是酒局中唯一一个没有饮酒且提前离开的人,其不可能预料到酒局结束后小梅状态如何、是否会出现意外死亡的结果,在整个酒局中大秋也没有进行劝酒的行为,故此,大秋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说小梅的男友小王。两人之间关系较其他人更为特殊,系男女朋友,所以小王对小梅负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 正常的饮酒行为是不受法律干涉的,但如果因饮酒出现了人身伤亡,原本的情谊行为民事活动,就会涉及到法律范畴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生命权也好、健康权也好,从法理上说,饮酒后人的自我控制和辨认能力减弱,容易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易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法律要求同饮者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包括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可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或者避免事故,但也是合理范围,不是必定全部范围。 组局共同饮酒本身就先让饮酒者陷入了醉酒危险,这时候,小王和其他朋友作为同饮者应该充分注意,对小梅的安全负责,如果没有尽到应履行的义务,如小王作为男友都没有安全将小梅安全护送到家,甚至没有及时告知小梅父母她的情况如何,因此违反了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 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包括小北等同饮者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小梅的父母见女儿彻夜未归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未履行好看管义务,对小梅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小梅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料到自己的酒量和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其本身也非完全无辜。 故此法院酌情判小梅的男友小王承担25的责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大秋不需承担责任,小梅本人及其父母对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50责任。 勿劝酒,共饮者有危险行为及时劝阻,保证其安全、及时联系家属或警察甚至送去医院尽到护送、帮助义务虽然酒后发生意外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子不是大多数,但类似的例子见得多了,无论为人还是为己,都需注意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