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祧制度是明清时期在传统立嗣承继中兴起的一种特殊方式,就是几个亲兄弟中只有其中一个有独生子,在诸兄弟的协商下,通过宗族,让这个独子同时承继叔伯们的宗祧,以达到各房都不绝后、且兄弟资产不外流的目的。
因为兼祧制度的出现,随之兴起各房父母分别为兼祧子娶妻、生子,各自承继本房宗祀的习俗。
兼祧子的各房妻子,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凭庚帖礼帖的明媒正娶,相互之间以妯娌相称,各自奉养各自的翁姑,管理各自的家事,各自所生的孩子算堂兄弟,这种双娶并嫡的现象,即民间俗称的两头大。
尽管兼祧并娶的现象在民间很普遍,但兼祧子一夫两(多)妻的形式,明显与传统礼法不符,是违背礼无二嫡之义的。
平时不觉得两头大有什么不对,但在遇到服制问题和刑事诉讼时,一夫二妻的弊端就暴露出来。
乾隆晚期在兼祧制度推行之初,朝廷并没想到民间会出现各房都为兼祧子娶妻的现象,所以没有出台针对性的相关规定,因此,兼祧子各自娶妻以图生子续嗣的行为在民间非常普遍,一直到嘉庆十九年(1814)。
嘉庆十九年是兼祧制度史上很重要的年份,这一年出现两宗特殊案例,都是兼祧子多妻并嫡现象引发的,正是这两宗案子,推动朝廷对独子兼祧制度作出更进一步的完善。
其一就是黄氏三祧案:
山东济宁有富翁黄某,生有三个儿子,唯有第二子生有独生子,这个独生子一人兼祧三门,而三对父母都为兼祧子娶妻,又各置一妾,以图继嗣。(抹汗,小黄这是被三家爹妈当种马了)。
在兼祧子小黄的努力下,三妻三妾都生有儿子,黄氏三房都各自有后了,完成任务的兼祧子就亡故了()。
然后呢,二房之妻又去世,长房的嫡子黄廪生,表示不知道该怎么为父亲的二房妻子服丧,就向时为山东学政的黄钺请示,自己是不是应该比照为嫡母丁忧的成例来为父亲的二房嫡妻服制。
在这里要插个话,猴格以为,本案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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