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侯祥家通讯员李婉舒青岛报道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公证养老需求日益突显,综合养老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李沧公证处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一整套包含遗嘱、附条件遗嘱、意定监护、生前预嘱等公证在内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体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通过公证养老妥善安排好自己生前身后事,将自己的意愿变为现实,实现千家万户老有所养。近日。李沧公证处就遗嘱的内容、形式、法律特征等予以权威解读。 工作人员介绍,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虽然《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办遗嘱的人却越来越多,原因在于公证遗嘱仍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一是更严谨、规范。遗嘱作为特殊的法律文书,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不在人世,瑕疵或缺漏无法弥补。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可以给予协助和建议,提前排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让立遗嘱人的意愿更好的体现在遗嘱文本中;二是更安全可靠。遗嘱公证卷宗作为国家档案被永久保存,全国联网的公证遗嘱库确保公证遗嘱在继承发生时被精确查询,不怕被隐匿、损毁;三是更便捷高效。严格的公证程序是公证质量的保障,即使对簿公堂也能避免在质证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遗嘱仍然是人民法院采用率最高的遗嘱形式。 遗嘱有什么法律特征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 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遗嘱的形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六种形式。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两点新规定 1《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 2《民法典》中增加了遗嘱的形式,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一般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