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丧失起码的人性。 在县委书记任上辞职的陈行甲,在他的自传体笔记《在峡江的转弯处》里讲过这样一个情节:他担任湖北省巴东县委书记时,强力反腐,查处了以县长刘冰为首的一批担任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然后拔出萝卜带出泥,也查到了为数不少的和这些腐败分子有染的女干部、女公务员。 如何处理这批女公务员,陈行甲犯难了。 按照规定,对于这些女干部也是要处理的。陈行甲为难的是,一旦处理她们,大家就会知道他们和这些男领导有不正当关系,那她们的家人怎么办?她们的小孩怎么办?往后去她们在这个小县城还怎么抬起头做人? 陈行甲之所以受到不少人追捧,嫉恶如仇、铁腕反腐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我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他身上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换句话说,他有人性。 对违纪女公务员处理的反复斟酌,就是陈行甲人性的一面。她们是犯了错的公务员,可她们也是妻子和母亲,处理的时候要顾及基本的人性。 今天,成都一对男女副区长的聊天记录遭全网疯传,这起事件中,太多人为了流量丧失了人性。 聊天记录之所以疯传,是因为双方的对话过于火爆,可以说是色情男女毫不掩饰的欲望展现,甚至已经算得上是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定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能够挑动人们的性欲,以及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两位副区长的聊天内容符合淫秽物品的定义。所以,目前全网疯传他们的聊天记录,实则是在传播淫秽物品。换言之,这对男女副区长没有违法,传播者已经违法了,说的更严重一点,也已经丧失了人性。公务员通奸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并不违法,更没有犯罪。 这里说的违法特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任何一条规定,更没有违反《刑法》任何一项罪名,如果不是公职人员,他们不会受到任何处理。他们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政纪、党纪。 从政纪来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从党纪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本起事件中,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占用大量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聊天,虽然不违法,但违反了政务和党纪规定。 政府官员作为特殊群体,不可能用普通群众的道德要求来自控,他们的形象不单纯代表他们自己,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等待成都两位副区长的必然是政纪和党纪的严厉处分,鉴于引起广泛关注,影响力巨大,二人很有可能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更不排除,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后,查出二人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进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毕竟,追求低级趣味是违法犯罪的必由之路,任何违法犯罪的根源都在于当事人对物质或欲望的放纵。所以,如果两位副区长被查出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奇怪。 但这是后话,毕竟目前还没有。传播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 前文已经说了,二人的聊天记录有不少性行为和性体验的描述,符合淫秽物品的定义。传播淫秽物品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和艳照门事件一样,事件中的主人公并不违法犯罪,但传播者构成违法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起事件中,不少创作者将聊天记录不加掩饰的传播,实则是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以下2项以上标准的,或单项达到以下标准2倍的,应予立案追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很显然,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短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2倍的,就构成了犯罪。本起事件中,将该聊天记录发到网络上的始作俑者固然已经构成犯罪,其他不少二次传播的,点击率已经超过100万甚至上千万,也已经涉嫌犯罪。涉事的两位男女副区长有权向每一位传播者索赔。 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私密聊天记录更是隐私,每个人都有不堪的一面,这是人性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起事件中,不少人吃瓜吃得欢,殊不知已经侵犯了男女副区长的隐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换句话说,每一位传播两位副区长聊天记录的人,都有可能面临涉案男女双方的索赔。 当然,男女主人公很可能不会对大家进行索赔,但其实他们有这这个权利,而且,侵犯隐私的索赔,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只要他们想索赔,任何时候都可以索赔。最后 最后想说的是,本起事件中的男女副区长身为领导干部,沉迷于低级趣味,称得上是道德败坏,应该受到政纪党纪的严惩,个人认为开除都不过分。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他们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他们也是别人的父亲母亲,在没有做任何伤天害理的事的情况下,他们是一个正常的人,我们应该给他们保留最起码的作为人的体面。 难道把他人人性中最原始的那点东西拿出来嬉笑一番?然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说,你看,这些人道德真的很败坏,这样做真的有人性么? 我支持开除他们,但聊天记录不应该再这样传播,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让我们保留一点做人的底线。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