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俄通商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清政府暴露了哪些问题?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1850年初,在俄方给清廷《中俄伊犁塔城通商章程》函商后,清廷首先廷寄时任伊犁将军萨迎阿,征询其意见。萨迎阿属于赞同签约的官员,他进行了较为详实的回奏。这个奏折对咸丰元年朝廷同意与俄方就通商章程进行具体谈判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总结其要点如下:一是基于俄国的态度和双方恰克图通商经验,伊犁、塔城两地可以通商;二是伊犁、塔城与恰克图条件不同。 恰克图在边境,双方在买卖城交易。而伊犁、塔城是中国内地城市,俄方深入贸易,须参照与哈萨克人贸易的管理模式,设置专门的贸易亭管理,这样便于照料和稽查。 三是喀什噶尔的情况和伊犁、塔城不同,地处偏远,中国商人往来者尚有很多赔累。而且,此处民族关系复杂,并有浩罕国等商人聚集,如发生各种事故和案件难以处理。另外,英国已经占领印度地方,距离喀什不远。如果俄国来通商,英国人也觊觎此地,恐怕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所以,喀什噶尔不适合两国通商。 四是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处置,中俄通商与哈萨克不同。哈萨克是所谓内附已久的藩属,主要由中国地方官办理有关案件。俄罗斯如果与中国发生事件,须两国协同办理。伊犁将军的以上主要建议,从中方角度看,基本考虑还是负责任和完善的。 嗣后,清廷指派理藩院研究萨迎阿的建议,并妥当回复俄萨纳特衙门。理藩院基本同意萨迎阿的意见,随后回复俄方。在理藩院的咨文中,先表示中方同意商谈通商事宜,然后在主要内容中强调一个核心问题,即喀什噶尔不便通商。理由主要是贸易集中在一处更便利,费用更低,俄方不要受下面商人报告的影响,以为多开几个口岸更好。而且喀什噶尔太偏远,得不偿失,不必劳此一举等。 从以上预备期间清政府方面的准备工作来看,总体上是被动接受俄方建议,但还是认真对待的。喀什噶尔是否开放这一事关国家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清廷上下保持了较为慎重和清醒的认识。但从其交涉内容也可以发现,直接面对俄罗斯的伊犁将军等地方军府主官虽然将地方通商等基本情况梳理分析,但对俄罗斯方面的真实意图与情况没有根本掌握,没有像俄方一样进行主动的情报准备工作。 理藩院作为对俄外交的管理部门,主要根据成例和地方大员意见进行分析建议,也没有自己专门的工作机制去核实情报信息和开展主动性工作,主要是履行外交文书层面的交涉任务。清廷中央政府的决策,主要依托理藩院和地方军府衙门等机构,虽也尽心负责,但没有如俄方一样围绕国家利益建立的实在有效的情报体系和专业外交队伍,对外知识也比较匮乏。正式签署工作 咸丰元年六月,俄方代表到达伊犁,与新任伊犁将军奕山进行了会商,正式开始签署《中俄伊犁塔城通商章程》的工作。奕山属于支持签约一派,与萨迎阿看法相同,主要和俄方强调喀什噶尔不能通商,其他双方商议。新登基的咸丰帝在给奕山的谕旨中只有数语,强调按照之前的旨意熟筹妥议,总期经久无弊,毋致贻患将来。 主要内容还是由奕山等一线负责大员具体议定,理藩院等衙门也不派员参加。咸丰元年(1851年)七月,奕山与俄方代表签订《中俄伊犁塔城通商章程》,共十七条,章程上盖伊犁将军印信。 该章程的签署过程比较平静,时局发展使双方中央政府都有相向而行的意愿,具体办事的机构和地方主官基于现有基础也支持此事,关键问题在章程的条款性质和外交机制里。该章程大部分条款是关于通商的对等约定,但是有两条重要条款,对日后影响很大。关于贸易亭的规定 贸易亭,也称贸易圈子,本来是清代在边境贸易中常有的做法,就是画出一块地方由商人交易,这样也便于管理。在伊犁和塔城等地,之前哈萨克人前来买卖也是如此办理。恰克图的买卖城,就是建在边界上的专门市场区域。《中俄伊犁塔城通商章程》的第九款和第十二款规定,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由俄罗斯贸易官管理。在贸易亭附近指定地方,由俄国人自行建盖房屋,以便住人和存货。 奕山称,他的考虑是京都既建有俄罗斯学馆以怀柔远人,则新疆亦可予以空地,令其自修房间,以安置商货。此话看似尚有道理,但其实不然。 北京的俄罗斯学馆是外交辅助机构的一部分,而伊犁等地的贸易亭是在中国内地领土上进行贸易的场所。恰克图的贸易场所是双方在边界上共管,而哈萨克等部族在伊犁的贸易亭是中方管理。在中国领土内的贸易场所,由俄商自行建造房屋,其活动由俄方贸易官管理,这就将其行政管理权让与俄方。关于犯罪问题的规定 贸易亭在中方城市附近,遇有犯罪尤其是人命重罪的情况,理应中方处置。但俄方坚持俄商杀人不能抵命,要自己领回处理。这一点奕山也以对方出示了恰克图旧章规定为由接受了,他说:该使臣呈出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图办理旧章,伊犁虽无案可查,而官衔人名均无差错,谅非该夷捏造,是以按旧章定议。 似乎全然忘记恰克图的边境贸易和伊犁的内陆贸易性质不同,影响不同。这种治外法权性质的规定,成为日后的重大隐患,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在处置此事的外交机制方面,清政府也体现出相当的缺憾和不完善。 从最关键的最高决策看,信息高度依赖地方官的汇报,甚至具体办理办法也是,并没有体现出决策者和决策机构的具体安排。从程序上,地方军府主官直接盖印签署,未留有最高决策机构审批的程序。虽然事后奕山予以汇报,但是木已成舟,俄使已经回去复命。章程签订后的顾虑 章程签订后,清廷也担心章程的妥当性,如当年的八月二十五日,时任国子监祭酒胜保上密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说其章程妥善与否,未经传抄,奴才不得与闻。但他想提醒注意国家安全,建议照恰克图旧章处置。当日咸丰帝命军机处即将胜保的意见字寄奕山,要求其认真考虑后回复。 九月十日,奕山回奏,详细回答了如何在操作层面消除隐患,如通商的基本程序和住房等事项按定规办理,临时事项随时请旨;内地与哈萨克通商多年,边疆有成熟经验不必担心管理问题;管理通商的官员,要选廉正公明,通晓事体而不贪小利的,不让外人轻视;如有杀伤俄罗斯人的案件,按上谕就近初审,正犯押解甘肃的总督衙门等。 十一月十三日,奕山又回奏,认为伊犁塔城情况与恰克图不同,不能完全按照恰克图的旧章办理。主要考虑是两点,首先是恰克图远在蒙古边界,周遭荒僻,和张家口数十站之遥,只是贸易站。而伊犁塔城当地人世守其业,和恰克图那种可以约定时间交易往来的情况大不相同。 再者,章程已经议定,俄罗斯使臣已经回国,我方也须有诚信。奏折中奕山甚至用词非常果决:奴才等遵议通商,岂敢将就目前,不计日后。咸丰朱批:是。钦此。对其表示肯定。 从上面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咸丰帝本人主要是要求妥当处理,不留后患。作为事关国家安全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外交事件,朝廷将谈判主要交付伊犁将军,连理藩院都未派人前往会谈。这就造成奕山在和俄使会谈时,对方拿出旧章,他无从查找,却不暂缓谈判,留下时间查询并汇报,而是凭感觉答应。 当奕山代表地方政府加盖印信后,该章程就有了效力,日后调整空间就很小了。这一点,奕山很清楚。这个问题的首要责任在外交决策和运行机制,其次在用人机制和奕山的能力和责任心。这个情况没有得到认识,更没有重视,以致于到了咸丰八年的《瑷珲条约》签订时,终酿成国家领土主权和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惊天大祸。 另外,清廷大员的外交意识和敏感度之低也有所体现。本意为辅弼皇帝决策的密折制度,在专业性强、敏感度高的外交事务上,实质作用不明显。外交工作牵扯方面多,专业性强,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和人才培养,清廷在这方面没有准备,其处理手法主要还是沿袭传统的边疆治理模式。 比较而言,俄罗斯已经建立了比较贯通的现代化外交工作体制和机构,强调实际工作方法和效果。而中方有决策者及其外交行政辅助机构、地方主官等辅助人员,但更多的是应对传统外交的产物,比较松散,专业化程度很低,既没有专业的情报信息体制,也没有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既没有形成紧密高效的一体化外交机制,而主要还是以传统内政体制为主导下的较为被动的应对体制。 总的来说,表面上,清政府在基本对等情况下做了适当妥协,维护了一部分核心利益,也对发展边境贸易和缓和国家安全困境有所裨益。但在对俄交涉过程中,其弱势状态和外交准备工作的不足凸显,传统和次现代性的外交机制弊端日益明显,亟需改进。同期的俄方外交则乘虚而入,更具侵略性,可谓咄咄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