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高考季 我们是好朋友,不希望他分开,江西赣州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案件:小三和小黄本来是同班同学,2018年,小曾通过高考就读于常州某学院,同年,其同学小黄选择复读。2019年6月,小黄第二次参加高考。高考结束后,两人约好同去某家公司做暑假工。 高考成绩出来后,小黄考了425分,离二本线差了20分。之后,小黄将专科投档分较高的无锡某学院填报为第一志愿。后小曾得知小黄不愿填报自己就读的常州某学院,并且已填报其他院校。 于是,小曾趁小黄上晚班,从其行李箱中翻出高考志愿填报密码卡,登录系统后将其第一志愿篡改成常州某学院(小曾就读院校),并将相应的其他志愿删除,以确保小黄能够被常州某学院录取。 最终,高考分数425的小黄错失无锡某学院(投档分为417分),被投档分较低的常州某学院(投档分160分)录取(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这些年轻人的可能还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有多么恶劣!无论是之前的冒名顶替案,或者类似的恶意篡改他人志愿案,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可能有很多网友都无法理解,比如说,这都能谅解?不知是如何做到的?不知是宽容还是纵容?从以直报怨到以德报怨,小恶不治必酿大祸 2。本案中,看似嫌疑人小曾只是没有经过小黄同意,私自篡改志愿,不过有关行为性质很恶劣,导致小黄没有被分数较高档的学校录取,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那么这里将涉及到什么罪名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通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所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小曾在得知被害人小黄高考成绩没有达到二本院校,而是投报其他院校之后,于是趁小黄上晚班,从其行李箱中翻出高考志愿填报密码卡,登录系统后将其第一志愿篡改成常州某学院,并将相应的其他志愿删除,以确保小黄能够被常州某学院录取,并且事实上导致小黄被较低院校所录取,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3。其实从量刑的角度来看,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中当地检察机关最终对于嫌疑人小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绝对不起诉;第二,相对不起诉;第三,存疑不起诉。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小曾适用的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事实上,嫌疑人小曾确已实施了前述法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为了让被害人小黄和自己选择相同的学校;并且,也是是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 其次,案发后,2019年8月27日,小曾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再次,投案当日,小黄与其达成协议,小曾对其进行赔偿,后者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小曾来说,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小曾不起诉。 又到一年高考季,高考成绩才公布不久,马上又要面临填报志愿、录取等事宜,类似的案件很值得警醒!对于社会各界或者是学校来说,还是要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学生个人而言,也应该保存好自己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