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凸显出我国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升,人们生活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往的购物都必须要去到实际的店里才能够完成,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衍生出来,让人能够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性。但电子商务仍然还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也会由于外界的影响而出现经济纠纷,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本文主要讨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网络普及率;电商服务;可持续性发展 1。引言 现如今,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出现不仅仅是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表现,使得消费者在进行购物的时候,足不出户便能拥有想要购买的东西,这样的购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空间之前的限制,让人们能够在任何想要的时间、想要的地点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物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不完善,很多时候都需要依据民商法来进行经济纠纷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研究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内含解析 2。1民商法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包含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则包含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1〕。民商法存在的一个关键且重要的作用就是调整商品和经济之间关系,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并且二者在发展过程中互相借鉴、互相吸收,关系非常密切。对于民法而言,它能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进步,因此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范畴界定和管理范围,但是它主要负责的内容是清晰的,不仅仅需要指导财产归属、流转等事务的处理,同时也是一些非财产关系的处理依据。民法所针对的对象是消费者,其主要保护的群体也是消费者,主要涉及对群众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商法与之不同,则是主要涉及商务交易相关的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我们不能够过度地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商家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只有这两者之间处于一个平衡且公正的状态,才能够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将民法和商法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民商法,民商法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这是因为长久以来,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从而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约束人们在商品经济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不仅仅是消费者的行为,还有商家的行为。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商法内涵在不断丰富、涉及范围在不断地拓宽、相应的保障和处罚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整体上都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2。2电子商务 所谓的电子商务(英文全称为ElectronicCommerce、ECommerce)是依托于互联网开展的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它使人们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来完成各种交易行为以及相应的服务,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2〕。因此我们可以认為,所有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商业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不是完全对等的,只要是基于互联网所衍生的商务行为都属于电子商务,但是电子商务所依托的载体并不是单一形式的互联网,除了互联网平台,其他的电子商务服务商、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移动设备等要素,还需要相应的软件,比如浏览器、各种APP等进行通力合作,才能够使得电子商务行业稳定、可持续性地发展和进步下去。总的来说,有了电子商务,人们的生活出现了本质上的变化,便利性的提升更是促进其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它的发展不一定都是好的,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等行为,而且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非常显著,以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虚拟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或大或小,甚至就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使用者的权益造成致命的危害。因此,想要防范控制这些风险,除了不断提升相关的技术水平外,还需要应用必要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时候所派生出来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规范化管理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和创新 3。1监管力度的加强 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因此电子商务在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依旧带着互联网的特点,买家和卖家的虚拟性则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但是这些虚拟性都会给经济纠纷、安全交易等现象造成影响。虽然说电子商务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降低了消费物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本,但是相应的风险因素也是我们必须要认识的。主要也是针对虚拟性而言,虽然这场交易活动是虚拟的,但是执行商务活动的双方是实际存在的,而且交易平台后面的公司和支持者也是存在的。因此,可以加强对运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管,核实信息的真伪。民商法的应用则要求确认主体的真实有效,并在此基础上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公开的环境下,明确交易双方身份,保障整个电子商务行为能够正规正常的运转。 3。2增加约束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其覆盖面也是比较广泛的,因此就会不断出现一些难点问题,而单纯的民商法不一定适合用于解决不同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增加一些约束内容,例如消费者的行为、商家的行为、活动时间的有效性以及解释权等等。因为时代是不断进步的,只有根据社会的进步不断进行民商法内容的调整,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进行完善和改革,才能让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3改进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化的特点,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与WTO相关规则对接,包括行为规则、安全认证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等方面〔3〕。而且对于电子商务中经济纠纷、交易安全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实际上还是没有颁布特殊的法律条文,现阶段都是依靠民商法来进行处理的,加强对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的改进非常重要。我们以安全认证规则为研究主体,需要确定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性,这时候就要求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部分能够实名制认证,以此来保证交易的稳固性。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法规的接轨,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创新和国际贸易组织原则的一致性,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越来越舒适,这都得益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交易安全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民商法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在发展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着的。想要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就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民法和商法之间对于消费者以及商户的经济效益的保障,这样才能够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做出良好的促进,打造一个平等、公正的法律环境,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彪。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7):910。 〔2〕梁秋莉。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北方经贸,2019(06):6970。 〔3〕李宏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7(3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