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过去了,不少公司都开工了,就像往年的春节假期归来一样,许多小伙伴都打不起精神。 毕竟过年开工有红包,国庆开工并没有,更何况年底忙碌简直毁天灭地。 说到开工红包,大家可能想不到,这本是讨彩头的好事情,却每年都会导致员工和公司的争执。 春节过后,企业重新开工的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的红包,被称为开工红包。 每家公司的红包数额不一,大气的老板发几百上千,小公司的老板至少也能发个20块。不管金额大小,都象征着开工大吉,生意兴隆。 不少员工为了开工红包,找黄牛抢票都得赶上开工第一天。 开工红包是工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中指出: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来说就是:收到企业的红包,需要缴税,而且由企业代扣代缴;收到老板个人的红包,无需缴税。 但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把这种红包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 即便如此,不少公司由于自身财务知识不过关,或者是投机取巧等原因,没少跟员工产生矛盾。 开工红包替代加班费? 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从来没有看见过加班费,老板也不提,我们也不好意思问。 虽然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给所有加班的人都发了一封红包,资历越老红包越大。 但是王师傅总觉得不是这么回事,加班工资从来不正常支付,一年下来给一次春节红包就算是把加班费结清了吗?如果是作为结清加班费,那数额也远远不够。 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小伙跨部门索要开工红包,遭到罚款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小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共讨来20多个利是。 第二天,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触犯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小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扣罚50元涉嫌违法。因为,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 春节后讨红包,是件开心愉悦的事情。 用人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在特殊时期应张弛有度、特事特办,而不能过于铁面无私。 作为员工,我们也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必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