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法生产、销售产品或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生产或出售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产品或商品(以下称“保险产品”)业务时,因存在缺陷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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