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俊川,男,1956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5609051013,汉族,大专毕业,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6月14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于同日由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6月22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指控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俊川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亚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俊川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俊川自2005年初至2009年6月间,利用担任河南省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余万元,欧元1000元。期间,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5万元,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蒋俊川的供述;证人陈秀某、冯新某等四十余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俊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俊川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贪污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受贿,被告人蒋俊川对徐鹤娟收受冯国某2。5万元之事并不知情,其不存在共同受贿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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