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主义,即原则上由法官事先批准,一切侦查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给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以司法救济,使侦查这一类最容易侵犯个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受到独立、公正的法官的审查,以司法权抑制侦查权。
实施国家
英美法系
英国《人身保护令法案》规定:“没有法庭所发出的附有理由的逮捕令不得捕人。对于被捕人必须在20天以内提交法庭审理,逾期应立即释放。”并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即被捕人或代表有权请求法庭发出命令将被捕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送法庭,以审查其监禁理由,如认为无正当理由可立即释放,否则,法庭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人身保护令之特权不得中止,惟在发生叛乱或受到侵犯而出于公共安全必需时不在此限。”人身保护令制度等一系列保护人权制度在美国源于宪法第四条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和第五条修正案〔1791〕“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定》必须“在无不必要拖延”的情况下将被逮捕者立即送往“最近的法官处”,由法官对嫌疑人实施“初次聆讯”。这种初次聆讯以开庭形式,负责逮捕的警察或检察官出庭提出控告,解释逮捕理由,法官要告知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并就其是否允许保释作出裁决。
《加拿大宪法》第1章第9条规定:“逮捕或扣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羁押的正当性,并且如果羁押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而且,在加拿大通常认为只有高级法院的法官才有权签发人身保护令。
大陆法系
重视公权利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及人身保护令个人权利上与有着私权利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有所区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制定专门的《人身保护法》,但“任何人不受非法拘禁的原则”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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