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
提要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righ,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一、有关的概念
1。录音制品
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是录音制作者依法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一类近似于著作权的排他性权利。根据1961年罗马公约第3条和1971年录音制品公约第1条,“录音制品”(phonogram)是指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任何单纯听觉录制品,这一概念排除固定任何形象的视觉录制品或视听录制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把“录音制品”界定为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这一定义与上述两个公约所下的定义并无实质差异。所谓原始录制品,意味着录音制品必须是声音的首次固定物。而诸如磁带之间的转录,磁带转CD,产生的只是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对广播电台现场直播的音乐会进行录音,也可以产生录音制品;对广播电台利用录音制品播放的音乐节目进行录音,只产生录音制品的复制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出版行业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音像出版物,它们实际上只是原始录制品的复制品。录音制品不像作品一样需要具有原创性:尽管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很少见,但独立制作的相同录音制品却很常见(典型的例子是多人各自对同一演讲的录音)。
2。录音制作者
在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中,“录音制作者”(producerofp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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