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土地权利人的委托,为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从事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土地权属指界、资料查询、验收宗地测量成果等工作。
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主要可从事以下登记代理业务:
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查证土地产权;
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其实施原则与一般委托代理一样,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为合法原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接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提供代理服务,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项目。
3)平等自愿原则。委托人与代理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和委托人应该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进行。鲍斯泰德认为:有偿代理人在完成委托时,必须尽到为妥善处理委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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