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3月,清政府在德国的武力下,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胶澳租借条约》,将青岛“租借”德国99年。自此,青岛沦为德国的殖民地。《胶澳租借条约》共3项10款。
背景
1896年12月14日(农历十一月十日)德国驻华公使海靖(HerrBaronvonHeyking)正式向大清总理衙门提出租借胶州湾五十年之要求。总理衙门加以婉拒。1897年11月1日,发生曹州教案,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今菏泽市巨野县)被杀,德国趁机派军舰于11月14日占领胶州湾。1898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龢代表满清政府,在北京与德国驻中国公使海靖签署中德胶澳租界条约。条约内容包括租借胶澳(青岛)、修筑胶济铁路及开发沿线矿藏,和山东省事务共三端十款。及后分别在1898年8月22日签订的胶澳租地合同,10月6日签订的胶澳潮平合同和胶澳边界合同确定了德国占领整个胶州湾的范围。
内容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项胶澳租界
第一款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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