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种类别,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文职人员制度的建立明确规定了军队人员由军官、士官、义务兵、文职人员等四类人员构成,现有的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非现役工勤人员、职工制度将向统一的新型文职人员制度并轨。
文件发布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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