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中难免遇到成为债权人,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这种时候债务的追讨方式就很关键了。 比如说提起债务纠纷诉讼后,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却迟迟未能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突然看见被执行人在摆地摊,那么这时候能不能对其货物进行强制执行? 其实只要这些货物确实是被执行人的货物,那么就是被执行人的资产,可以视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当然是能对其货物进行强制执行的。 不过虽然能,但是并不建议这么做。 不建议对被执行人的地摊货物强制执行的理由: 1。有些被执行人曾经也是叱咤风云的人物,贸然对其货物进行强制执行,面子上过不去,反而会倒逼对方消极对待还钱一事,此时你是追回了一笔不大不小的钱,但之后还有没有就难说了; 2。摆地摊意味着被执行人有偿还的心,只是当下没有可供偿还的资产,因此打算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来进行弥补,如果这时候将其货物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无异于杀鸡取卵。 3。被执行人摆地摊很显然也是对未来充满了积极性,虽说对方欠你的钱,但连地摊都不准人摆,摆了就要把人家伙都收走,这简直就是逼对方日子不过下去,人日子都过不好了,哪里还会惦记还钱?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摆地摊的行为从整体上意味着,被执行人虽然暂时无法偿还债务,但是具备未来偿还债款的可能性,这种时候是不建议对其货物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说这货物价值高昂,那另当别论。 遇上被执行人摆地摊不好强制执行的情况可用的追债方法: 执行和解追债法:这是当得知被执行人有偿还心思,但确实暂时还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的一个方法,即通过双方做出一些让步,从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录下来,双方签名或盖章生效。其实就相当于重新订立了一个合同。 优点:1。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可以减少很多摩擦,顺利地解决一些矛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量,可采取多种方式,数额、期限、方式都很自由。 适用条件:1。只在执行程序中适用;2。主体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3。自愿;4。合法;5。当事人必须拥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需由代理人(法定或委托)参加。 执行阶段采取执行和解追债法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执行内容一定要规范,一定要把每一条诸如金额、期限、方式都规定清楚; 2。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物; 3。分期付款时间不宜太长,一月一次,一次多少钱最好; 4。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要给法院执行局交一份; 5。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要解封; 6。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遇上被执行人反悔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让法院直接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力。 7。如果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不予准许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力,会作执行结案处理。 8。一定要判断清楚被执行人是有意执行和解,还是恶意转移财产。 执行和解追债法相关案例分享: 2016年8月温某借给朱某军15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一年后朱某军只偿还7万元,于是2019年3月温某诉至清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3月11日朱某军生活受到影响,找到温某表示自己会还,温某心软之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朱某军变卖房产后,偿还剩余款项。 不料5月15日朱某军变卖房产获得首款27万元,却并未立即偿还给温某,而是挪作他用,属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负刑事责任。 这时候朱某军才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违法,进而坦白认罪,并于10月12日清偿了最后8万元,因其有悔罪表现,加上温某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军,最终朱某军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 所以执行和解追债法是执行阶段可行的一项追债措施,被执行人也应当时刻牢记钱还是早还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