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广东省级财政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内设21个内设机构。
机构设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国库、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省级财力的建议,深化财政投融资制度改革,参与构建政府公共资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机制,牵头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三)代编全省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编制、审核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公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财政中长期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社保基金收入管理;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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