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敬法是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的八种法。此法缘于佛陀成道后十四年,姨母摩诃波阇波提等五百女众要求出家,佛陀不允许。阿难代为三请,佛陀即制定八敬法,使彼等受持而得戒。又作八敬戒、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违法、八不可过法,单称八敬。
因为现代女权运动,认为这八敬法其实代表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因此提出八敬法非佛制与废除八敬法的言论,其中以释昭慧法师为代表。
制订背景
社会背景
古印度也经历过由最早的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的发展过程。在吠陀时代,女性还与普通男子地位相当,如《黎俱赞歌》中就有很多女性作者,而且在黎俱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5001000年),大体上是一夫一妻制;至夜柔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500年),女性地位下降,“女子为不信”、“女子为污浊”、“可合祀于污浊之神者有三:骰子、女子、睡眠是也”的语言出现,不过女性还可偕同丈夫或单独主持祭祀之礼;递至经书时代(约公元前500250年),女性地位更趋低落。《法经》上说:女性附属于男子,幼从父,嫁从夫,老从子,不适于独立;并且公认一夫多妻制,规定婆罗门三妻,刹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罗各一妻。种姓地位越高,妇人权利越低。因此妻子对丈夫有绝对服从的义务。〔1〕
我们还可以根据佛教经典记载的相关内容来进一步说明佛陀时代的女性生活状况。一是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如《长阿含经》卷七《弊宿经》上说,有一位梵志年老去世,留有二妻,大妻有子成年,小妻有娠,大妻之子对小母言:“所有财宝,尽应与我,汝无分也。’时小母言:‘汝为小待,须我分娠。若生男者,应有财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当得财物。’”〔2〕二是古印度女子在人格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如《妙法莲华经》上说:“勤行布施,心无吝惜,象、马、七珍,国城、妻子,奴婢、仆从,头、目、髓、脑,身、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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