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间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由缔约国的对外贸易部门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精神和原则,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带有共同性的各种条款集中起来,用条约形式加以固定而签订的文件。它是条约性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于多次具体交易的合同共同条款。又称交货一般条件。它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关系带有共同性的各种条款,加以集中提炼,予以标准化、规范化形成的。有了交货共同条件,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就无须逐条另行协商规定,从而可以简化合同内容,缩短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时间,避免重大遗漏或不妥,并可减少争议或便于解决争议,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的需要。
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合同的订立,又包括合同的内容、方式、生效、修改和补充;交货地点和运输方法,又包括海上、航空、铁路、公路、江河、邮寄;交货期限;货物数量和品种质量;包装和标志;延期交货、提前交货和罚则;交货通知;支付办法;对货物数量、品种质量的异议;仲裁,等等。
共同条件
在资本主义市场上有大企业或同业公会制订的“共同交易条件”,有经济贸易协会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还有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这些交货共同条件都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仅供当事人采用。但是,大垄断公司往往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所拟定的交货共同条件。在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之间通过有关部门以国际条约或协定方式制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必须为缔约国的外贸部门在彼此贸易中遵守,具有法律强制力。经济互助委员会于1949年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交货共同条件,适用于经互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也具有政府间协议的性质,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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