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价格,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或国家垄断组织经营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所执行的价格。
分为两个层次:从原料到制品,从生产到流通,全部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如对烟、酒等嗜好性消费品实行“寓禁于征”的特殊政策,进行专卖管理,课以重税,制定专卖价格。只限于流通领域由独家经营或指定单位专营的商品。如对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多家经营、转手倒卖而采取专营措施,制定的专营价格也带有专卖的性质。专卖价格按生产和经营环节划分为原料的收购价,产品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实行专卖的商品未经专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定价格、自行销售。
中国的专卖价格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公卖制度,建立了全国烟酒公卖局,隶属于财政部。在核定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公卖局从价征收10~50的公卖费,由此确定的公卖价格是中国最早的专卖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于1953年成立了烟酒工业管理局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开始对烟酒实行全国统一归口管理。1963年试办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全国烟草工业实行高度集中、供产合一的管理。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烟草实行专卖,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1983年9月,中国烟草专卖局正式成立,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84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明确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包括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名晾(晒)烟浮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烤烟、名晾(晒)烟的省际之间的调拨价格,由烟草总公司制定;省内调拨和供应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制定,报烟草总公司备案,卷烟、雪茄烟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烟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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