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泉委〔2011〕47号)、中共永春县委、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委〔2011〕210号)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县政府工作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1〕96号),设立永春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和县花卉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按规定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事项审批。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责任。根据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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