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是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使我国传染病防治从行政管理步入法制管理的重要标志。
实施日期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