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内容
检察机关颁发,公安机关使用的一种特殊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兹派等人持此证对进行搜查。
年月日
检察长(印)
(院印)
被搜查人(家属)
宣告人
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搜查证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详细说明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