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外文名Unconstitution),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案例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s)两大阵营。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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