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又称保险金受领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各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涵义
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ii〕。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iii〕。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iv〕。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虽然广义和中义上都属于保险受益权,但因其系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非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享有和行使,所以有别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而被称为被保险人的权利。(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18条第3款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无保险受益权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般属于被保险人,仅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但其主要指债权人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同样明显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我国《保险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中对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给付、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等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受益权也是从狭义上而言的。因此,本文仅从狭义上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
性质
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转移因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满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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