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价格因素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价格指标,在不同年份之间进行对比时,有各年间价格变动因素,而不能确切反映实物量的增减变动。为此必须消除价格变动因素,使之可比,才能真实反映经济发展动态。扣除价格因素的办法,是利用可比价格进行不同年份间价值指标的对比。
原因方法
扣除价格因素的方法有两种:
(1)利用可比价格进行不同年份间价值指标的对比,即价值指标统一按相同的价格计算。
(2)价格指数缩减法,指用当年价格计算的价值指标直接对比后再扣除相应的价格指数。
如:河南省199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3。62元,1996年为3755。44元,则1997年为1996年的发展速度;4093。623755。44x100109。0。同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为100)为102。4,则199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发展速度:109。0102。4106。4,即实际增长6。4。
值得注意的是扣除价格因素并非用某一指标的增减幅度去减(物价总水平上升)或加(物价总水平下降)物价总水平的增减幅度,而是用其发展速度去除以价格指数。例如,1997年,某省费品零售总额的现价发展速度为111。1,零售物价总指数为102。9,则扣除价格因素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速度应为(111。1102。91)1008。0,而不是8。2。1998年,某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速度应为107。1,零售物价总指数为97。7,则扣除价格因素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速度应为(107。197。71)1009。6。从现价看,1998年某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1997年4个百分点,但考虑价格因素后,1998年实际增长幅度还比1997年高1。6个百分点。
面临问题
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以下问题:...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