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所应当执行的刑罚制度。
制度特征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一人犯有数罪
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只有数罪存在,才有并罚可言:如果没有数罪,就没有必要并罚。因此,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前提。关于这里的数罪,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问题,完全通过刑法理论加以解决。
在理解数罪并罚概念中一人犯有数罪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就是这里的数罪是否包括同种数罪?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异种数罪,由于其所触犯的两个犯罪之间属性不同,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同种数罪由于反复所犯的只是相同之罪,因而是否并罚就存在疑问。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又犯的同种新罪要实行并罚,并无分歧意见,而且也有充足的法律根据。但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通论认为同种数罪不应并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数罪也不予并罚。
(二)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所犯的数罪都需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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