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协定是指于政权或国家之间达成彼此停战及相关事项的协定。一般失效于一方违反协议或撕毁协议。
国共停战
中华民国国军及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民兵、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实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惟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军事调动仍属例外。
(三)破坏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线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拆除。
(四)为实现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
该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人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
双方并声明下开规定,亦经同意,并载入会议纪录内:
(一)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并不影响。
(二)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九省或在东北九省境内调动,并不影响。
(三)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三节内所云之交通线,包括邮政在内。
(四)兹同意国民政府军队在上项规定之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
双方并声明军事调处执行部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之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命令。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置执行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实地监察详细办法之实行。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巩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讯。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国民政府关于中国共产党叛乱问题案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政治委员会第六次联席会议之决议(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决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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