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亦即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既不能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基本简介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附和性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亦即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既不能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缔约程序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事人双方经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各国合同法就是以此确立合同订立规则的。非常明显,这一缔约程序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参加交易的当事人被认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其在合同中的命运,尤其有权决定它是否定合同以及订立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契约自由因此成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在西方诸国18、19世纪的经济大发展中,契约自由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却从未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彻底的贯彻。〔1〕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保险业率先开始使用格式条款地说,在以后两个多世纪的发展里,全世界的保险业发展日臻完善和成熟,但采用格式条款缔结保险合同的方式却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在保险领域,几乎看不到不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保险商人们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令他们想不到的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这是因为,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只是被动的接受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几乎没有商量余地。法律学者和执法者逐渐认识到,他们已经难以用传统缔约理论中的要约和承诺来解释这一缔约过程了,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合意”已经荡然无存。为了对这一缔约方式进行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求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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