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2016年2月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简介
土地储备机构简介中国内地的土地储备制度舶来于香港,系采用政府收购“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土地,而后经由一级开发环节达到“熟地”标准即土地平整,水电气热齐全后,由“招拍挂”投入土地市场的开发模式。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诞生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
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拆迁、土地征收、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对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影响深远。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要求各地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详见财综〔2016〕4号。
机构职责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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