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权)。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简介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治外法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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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向给与的,主要包括:
1。外交豁免权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
2。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
3。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
4。强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所谓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借口,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肆意践踏所在国法律。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被废除。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当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单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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