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各国刑事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不尽统一。综览世界各国刑事法,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基本介绍
随着肉刑的废止和死刑的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掀起了一场非监禁刑化的变革。
1842年,英国法官希尔最早创立了缓刑。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仅适用于少年犯罪。〔1〕
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适用对象扩大到一般罪犯。
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此后,集中体现刑罚人道、刑罚公正和刑罚社会化的缓刑制度倍受当今世界各国的青睐,成为通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1952年4月2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缓刑制度。根据此条例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逐渐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执法的实践表明,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缓刑制度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践课题。本文拟就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限制条件及其现存状况进行论述,并试提出自己的相关看法,以期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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