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立论的出现引发了人权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如果说人权体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的话,那么,基本人权地位在观念上经历了自由权本位向平等权本位再到社会连带权本位方向的不断演变。
立论
作为明确的哲学、人道、法律上的概念,人权和基本人权概念最早的出现有几种说法。比较不同的典型说法的共识是,人权是文化和历史的产物。
但是,“基本人权”一词首次由何人何时提出,至今未见可信可靠的考究资料。目前,与人权概念的提出相关的基本人权立论,有三种说法:
归结起来,基本人权至少有以下十二种固定化类型的现代内容:
一曰生存权。最早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推定形式,到了现代已确认生存权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权、健康权、人的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等。生存权是基本人权制度内部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与社会公平、正义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由经济的、阶级的、政治的原因共同形成的,应当上升为法律保障。生存权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
二曰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多次规定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权。在现代条件下,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不同的人与人,都应该享有应然和实然的平等权利。
三曰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以使国家、社会和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特别要强调对广大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
四曰环境权。在联合国文件确认了环境权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以使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互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权利。
五曰自决权。民族和人民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196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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