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议会是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用火和剑、通过革命把封建王朝的三级会议改造成的代议制机构。
历史
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正是在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开始萌芽。它的职能和任务与三级会议有着本质差别。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在君主立宪制时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在民主共和制时期起着监督和均衡行政权力的作用。从第二共和国至第四共和国一百多年时间里,法国议会职能逐步扩大,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议会的权力达到巅峰。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为了克服第四共和国时期党派纷争、议会滥用权力而导致政局不稳、政府无能的弊端,第五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限制,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1958年的宪法将议会排在第四章,在第二章共和国总统和第三章政府之后),法国遂成为一个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共和制国家。
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这种结构旨在防止单一议会滥用职权。在各个时期,法国实行议会两院制均衡原则的表现方式不尽一致。
职能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投票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为、评估公共政策。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任命国家机构负责人需征询议会意见。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在此情况下,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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