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 邹某、郁某在塞班岛拍摄了婚纱照,之后,摄影工作室将部分精修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们。郁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其与邹某的婚纱照,其中包含涉案图片。后TN旅游公司在其销售的塞班岛至尊深度5晚7日游塞班岛蜜月美食5晚7日游两款旅游产品中使用了含有两人肖像的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前述两款产品均在TN公司官网、App及京东旅游平台上进行销售。后来该宣传照片被邹某、郁某发现,他们随即向法院起诉TN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TN公司就未经许可使用其照片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普法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TN公司在其经营性活动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致歉内容,所刊登的具体报刊,可以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定。关于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原告主张根据该两款旅游产品销售获利的情况来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除维权成本外其所受经济损失情况,法院只能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00条、第1018条、第10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