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法主要指战争中在海上拿捕敌国船只和货物,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拿捕中立国船只或货物的规则和规章制度。海战中不适用西方传统国际法的陆战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历史沿革
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就产生了捕获制度。当时的惯例是,装运中立国货物的中立国船只原则上不得拿捕,敌国船只或货物,一律拿捕和没收。15世纪时由私人编纂的《海事法汇编》中规定:对于运载敌国货物的中立国船只,应没收货物、释放船只;对于运载中立国货物的敌国船只,则应没收船只、发放货物。17世纪时,欧洲的主要海运国家荷兰提出所谓的“敌船敌货、自由船自由货”原则,即中立国船装载的货物,不论是敌国货物还是中立国货物都免予拿捕和没收;敌国船内装载的货物,则一律没收。此后,这两种原则并存使用,没有统一的制度。到19世纪中叶,才广泛采用另一种原则,即中立国船内的敌货和敌国船内的中立国货物都不拿捕和没收。克里米亚战争时,法国宣布不没收敌国船内的中立国货物,英国宣布不没收中立国船内的敌国货物。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编纂了关于捕获的惯例,明文规定:“装在悬挂中立国国旗船只内的敌国货物,除战时禁制品外,不得拿捕,装在悬挂敌国国旗船只内的中立国货物,除战时禁制品外,不得拿捕。”
法律目的
为阻止敌国贸易,消弱敌国作战能力,对敌国商船也可以进行攻击和拿捕;中立国商船如载运战时禁制品或破坏封锁也可以被拿捕。
禁制物品
种类
战时禁制品指违反禁令的物品,即交战各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
战时禁制品分为:绝对禁制品,或称无条件禁制品,即完全属于军用的物品;相对禁制品,或称有条件禁制品,即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物品;自由物品,即不得作为禁制品的物品。
历史
《巴黎海战宣言》只提出“战时禁制品”这个名词,未作具体说明。随着作战技术的发展,战时禁制品的范围不断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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