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基本简介
属于建筑、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本身除了合法有效外,必须经过当事人履行后,才可能产生收入。
词语解释
“建造合同收入”不属于一个词、或词组。而是一个句子。
收入确认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1、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因而不能随便确认,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2、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而不包括应当计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差旅费、投标费等)。
3、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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