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客是中国汉代以后对佃入土地进行耕种的农民的称谓。他们向地主缴纳地租,有的还为其服劳役。战国时已出现佃种他人土地进行耕种并交地租的农民,尚无佃客之名。西晋推行占田法,规定贵族、官僚等可以占有佃客。佃客与地主之间存在租佃关系、依附关系、主仆关系或长幼关系。汉以后各代皆有佃客之名,但其地位及与地主的关系却有差异。汉至两晋南北朝,佃客荫庇于豪强地主,人身依附关系严重。
历史
东汉三国
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召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
西晋时期
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大康元年(280年),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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