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程序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各镇街和市直各系统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推荐初步人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举行授勋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勋章。其他事项在评选程序注重社会公认度和群众满意度的基础上,公民只能一次被授予“人民勋章”,其荣誉称号为高密市最高荣誉称号;“人民勋章”获得者,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勋章”获得者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勋章概述
2005年6月24日,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旨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表彰在该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功绩卓著的公民,激励人民群众在建设高密、发展高密、振兴高密中建功立业。
授予范围
公民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人民勋章”: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俱,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授予程序
根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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