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装备〔2021〕349号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方案〉的通知》(湘财企〔2014〕56号)、《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几个具体事项的会议纪要》(2018年第12号)和《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调整座谈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0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范围
(一)购置奖补
1符合湘财企〔2016〕44号文相关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销售,2016年以来在省内首次注册登记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乘用车,已获得相应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但尚未获得或只部分获得省级购置奖补的,本次可申报省级购置奖补(注:2019年6月25日之后销售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享受省级购置奖补,本次不要申报)。申报主体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在湖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注册地和推广车辆注册地不在同一市州的,相关车辆的省级购置奖补由销售机构在其注册地申报。对购销双方约定由终端客户申报省级购置奖补,且销售方为省外生产企业、机动车发票开具地在省外的2016年度推广上牌车辆,可由终端客户(非个人客户)申报。
2符合湘财企〔2014〕56号文相关规定,于2016年以前在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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