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某银行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何某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 审理过程中,何某却指出银行柜台上写了离柜概不负责!法院未与采纳。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 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储户保留单据,并要求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我个人认为,离柜概不负责应该被认定为银行与储户间达成的双向要约条款。这样的话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合约!因为银行的这块牌子相当于一种公示,如果你不认同,可以不将钱存入该银行。如果明知该条款还将钱存入该银行,应视同默认!因为银行与储户间发生类似纠纷还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虽然有高清摄像,如果是一捆钱,倒是容易判别。如果是一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