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年,马克思从柏林大学毕业。鉴于普鲁士政府对大学实行的反动政策,他放弃了在大学执教的想法,把报刊当作自己宣传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阵地。 从1842年到1843年初,马克思先后为《德法年鉴》、《莱茵报》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一系列的文章。这些文章都收录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 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以冷静深刻的逻辑分析指出了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合理性,抨击了普鲁士政府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反动措施。 同时,马克思以热情奔放的文笔论证了新闻出版自由对人类自由的极端重要性,对新闻出版自由作了有力的辩护与赞扬。 从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作为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马克思对自由的向往与渴望。与其思想性同样重要的是,这些文章的文采与激情,绝对值得每一个写作者学习! 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自由的体现 自由是近代西方社会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之一,而思想言论自由被看作是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受到高度重视。弥尔顿、洛克、密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对人类的思想言论自由(亦即新闻出版自由)进行过阐发。 到马克思的时代,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在欧洲已深入人心。马克思从事的第一份工作就与新闻出版有关,对于新闻出版自由在当时的普鲁士受压制的状况有深切的体会。 从人类自由的高度,马克思给予新闻出版自由充分的肯定,并以德国式的哲学思辨语言对新闻出版自由进行了阐述。 马克思受自由主义思潮以及康德、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影响,非常推崇自由,认为自由具有不言而喻的价值。他说: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的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当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 马克思指出,自由是人的本质。他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本质表现在,自由是人人都追求的,即使反对自由的人,也只是在反对别人的自由,但不会放弃实现自己的自由。 自由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人人都享有自由呢,还是仅仅为一部分人享有?马克思认为自由应该是普遍的。 他认为自由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批评骑士阶层的发言人认为自由仅仅是某些人物和某些等级的个人特性,指出这是一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而对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的歪曲。 马克思把新闻出版自由与自由直接对应起来。他说:新闻出版自由本身就是观念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的善。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自由的体现,新闻出版自由与人类自由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对自由的肯定也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肯定,他说:如果总的说来自由是合法的,不言而喻,某一特定形式的自由表现得越鲜明、越充分,自由的这一特定形式也就越合法。〔〕 与自由存在的客观性一样,新闻出版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新闻出版,哪里也就有新闻出版自由,即使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自由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此时自由被政府这个国家机关独自享有了。因此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也就成了:应由一部分人享有呢还是有人民全体享有? 马克思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马克思把只有一部分人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称作特殊自由的实现,这是种;把全体人民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称作普遍自由的实现,这是类。不能用种来否定类,因为类包含着种,否定了类就是否定了种。不能以特殊的自由否定普遍的自由,同样,也不应该以部分的新闻出版自由来否定普遍的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存在的根据是自由,同时,新闻出版自由对于自由的实现也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也就不会有整体的自由。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 新闻出版自由也就是思想自由,这是自由的根本问题。马克思向往思想自由,他引用塔西佗的话说: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新闻出版自由与思想自由密不可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压制就是对思想自由的压制。 虽然1841年12月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没有正面、直接地限制人们的思想自由,但规定人们在对真理作探讨时,应该抱着严肃和谦逊的态度,尤其是要倾向善良。新书报检查令的颁布使许多自由主义者对普鲁士政府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幻想。 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新书报检查令伪善的外表下面掩藏着的压制思想自由的本质。他指出: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他的贯彻始终的思想。〔〕 以倾向作为标准评判作品和作者,即追究思想,这是非法的行为。他说: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仅仅以倾向来判断作品,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客观标准。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针对的是人的行为,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法律惩罚的对象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追究思想的法律也不具有普遍性。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他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实际上是党派之争的产物。 追究思想的法律还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代表了特权的利益。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在真正的符合道德标准的国家中,公民有权批评国家机构和政府,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但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取消了人们的这种权利。 马克思痛斥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的呐喊。更令人气愤的是,为了实行这种法律,政府只能采用卑鄙的特务政治。 新书报检查令中还对写作的风格提出了谦逊和严肃的要求。马克思指出这也是违反思想的本性的。在人们探索真理的过程中,让谦逊和严肃这两个可疑的官方侍从陪伴,实际上就取消了人们对真理的探索,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以政府的命令取代了真理。 以自由为依据,马克思论证了必须维护人们的思想自由,亦即新闻出版自由。压制思想自由的书报检查令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对付它的办法就是取消它。 引自《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二版 引自《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