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有句古话适可而止,在生活中细细品味这四个字,确实能揣摩出不少内涵。 在湖北省,有一名博士生因为符合捐精标准,连续11天捐精5次。结果,他在第五次捐精时当场猝死。 随后,该机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人道主义赔偿,支付了8。8万元的丧葬费。家属却一纸诉状将生殖中心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400万元的赔偿金。 真实事件回顾 死者李刚不仅是一名博士生,还是某医院的主治医师。 李刚硕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同时,他学习了外科、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可以说是一位高级知识分子。 李刚在学校读书时,学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学校大力提倡学生捐精。在附属医院的动员下,主治医师李刚也加入了捐精队伍。2010年12月,李刚正式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在此期间,他每6个月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标准后才被接纳为精子捐献者。 2011年2月,李刚在11天内5次捐精,前4次都没有发生意外,但最后一次,李刚突然死在了捐精室。2月12日下午1点50分,工作人员发现李刚很久没有出来,便来到捐精室,却看到李刚已经倒在地上不起。 幸运的是,周围的工作人员都是医护人员,发现不对,第一时间将李刚送往医院抢救。可惜最终李刚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李刚为猝死。 事后经过生殖中心与附属医院的商讨,最终决定给予李家8。8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所谓人道主义赔偿,就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自愿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这也说明,生殖中心和附属医院并不认为李刚的死与他们有任何关系。这显然不符合李父母的意愿。 李家人认为:虽然李刚捐精是自愿的,但这是应医院和校方的要求,校方和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李某去世后,医院的生殖中心处理也不符合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还有学校认为:虽然医院和学校都要求捐精,但这是校外活动,纯属自愿。 医院的生殖中心认为:捐精完全由自己处理,全程没有外人参与。而且目前还没有捐精死亡的先例,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猝死症状。所以生殖中心无法预知李刚的死亡,自然也难以避免死亡的发生。而且悲剧发生后,工作人员及时将李刚送往医院,履行了相应的保障义务。生殖中心的运营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各项指标检查没有问题,所以不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李刚因个人行为死亡,生育中心虽然没有过错,但也需承担责任。 李刚虽然还是学生,但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生殖中心、学校均无过错,均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生殖中心和李刚被判共同承担损失。经过计算,生殖中心赔偿了李刚一家19万余元。 李的父母当然不同意这个结局,于是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李父母的上诉。写在最后 至此,关于捐精猝死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李应负主要责任。虽然捐精不会导致死亡,但短短11天,捐精5次,即使是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也太多了。 所以,捐精不是生意,也不是每家医院都会有捐精补贴。所以,想要赚钱的人,与其捐精,还不如亲手致富。否则,一旦捐精过度,很有可能会步其后尘,猝死在捐精室,成为别人眼中的笑话。 人生无常,没有人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所以我们更应该珍惜眼前的人。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发表你的想法。世间百态人情暖,万般滋味皆生活!我是斌子看法,关注百姓生活,解读世间百态! 【免责声明】 (文中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裁判文书网络,当事人皆(部分)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情节稍有润色;如有侵权,联系删) 案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