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视频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 卖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令听者听起来匪夷所思,然而作出处罚的人坚持认为处罚无大过错,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那么处罚是否过重呢?我们一起看下法律怎么说的?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卖了5斤芹菜被抽检不合格涉及2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首先,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抽查样品检测费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法律客体为生产加工的食品,对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甚少,榆林市市场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从法律条款只能找到重合度较高的条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相应的处罚力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由于销售初级农产品不需要许可证,所以本案的定格处罚最多5万元,而且被处罚者主观上不存在拒不改正的意图,只是一个月后姗姗迟到的处罚决定书无法让销售者追回已售货物。销售货值较低,并且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销售产品又属于初级农产品,按一般执法力度来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比较普遍,次之罚款一般也按照下限5000元处罚。 销售农产品其实更普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榆林市销售者顶格处罚为二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罚过不相当,罚大于过。